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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湖北省气象局下发《关于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鄂开展业务登记及报送年度检测项目清单的通知》。《雷电雷电防护装置装置检测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修改)第二十三条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现就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登记及报送年度检测项目清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鄂开展业务登记要求
(一)应当报告的单位
1.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2.未设立分支机构,但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二)报告内容
1.《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鄂开展业务信息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
4.在鄂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公地址相关证明(盖章),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
5.在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6.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设备仪器清单(盖章)。
二、报送年度检测项目清单要求
(一)报送主体
1.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2.未设立分支机构,但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
(二)报送时间及内容
年6月30日前报送年度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信息,应包括检测项目名称、检测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类别、合同编号、完成时间等。在鄂设立分支机构但未开展业务的,需进行零报告。
三、登记材料及检测项目清单报送方式
将有关材料寄送到武汉市洪山区东湖东路3号省气象局室气象行政服务大厅,也可将材料原件扫描为1个PDF文件发送至hubeiqixiangf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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