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装置

吉林省气象局关于做好年度雷电防

发布时间:2022/6/22 18:08:08   

吉林省气象局关于做好年度

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我省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吉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做好年度我省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通告如下:

一、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应切实履行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委托有相应等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并组织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对检测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应进行整改,发生雷电灾害事故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要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雷击灾害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依法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要规范检测流程,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保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与结果真实、客观、准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要及时上传到“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对出具虚假报告、无资质、超资质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单位进行处罚。

四、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及《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主体责任清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要求,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防雷安全责任制,并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及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五、异地入吉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按照《吉林省气象局关于规范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吉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报告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及时向吉林省气象局报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息登记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及在吉从事防雷检测技术人员信息等内容,并及时报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清单。

六、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告》及“两个清单”可通过吉林省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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