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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

发布时间:2022/11/23 16: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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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宋敏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年6月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加强全省治超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了解《条例》主要内容和政策要求,记者专访了省交通运输厅执法总队负责人。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历史背景和现实意义?

答: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要想富、先修路”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共识。目前,全省公路通车总里程达26.8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公里。在公路建设大发展的同时,各类破坏、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特别是货车超限超载,严重破坏公路桥梁基础设施,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不完全统计,70%的重大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载引发,50%的群死群伤事故与超限超载有关,超限超载已成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大难点。我省是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运输枢纽,也是原材料和大宗货物集散地,营运货车达万辆,道路货运行业人员近万人,过境车辆多,加之货运市场准入门槛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非法改装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个别地方货运车辆集结闯岗、干扰执法、暴力抗法现象时有发生,货车超限超载现象比较突出,扰乱运输市场秩序,公路设施损毁严重,交通事故高发频发,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同时,我省是交通运输部确定的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年年底省、市、县三级完成了改革任务,新组建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治超执法工作中面临着诸多瓶颈问题,需要制订出台专门法规加以解决。

《条例》是我省出台的第一部治超工作地方性法规。立法期间,省人大先后赴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多次集体讨论、征求意见和反复论证。《条例》既注重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互衔接,全面吸纳国家治超规范性文件要求,又注重从我省实际出发,认真借鉴外省实践经验和做法,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增强可操作性。《条例》从法制层面对执法主体资格、联合执法、源头治超、有奖举报等相关内容进一步规定和固化,是新时期我省依法治超的总章程,为治超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规支撑,对于有力推动我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更高效地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必将开创我省治超工作新局面。

记者:请问《条例》在落实各方治超责任上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和实际操作性,明确了市县政府、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权力和责任,规定了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等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条例》对路面联合执法、高速公路治超、科技治超、信用治超等,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细化。一是明确了市、县政府的治超主体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将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厘清了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车超限超载工作,由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并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治超工作。三是界定了源头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必须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并不得出现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类情形。要求各级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辖区内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记者:源头治超是抓好治超的关键,请问《条例》对加强源头治超有哪些“硬招”?

答:我们经常提到的源头治超,主要包括车的源头和货的源头两个方面。一个是车的源头:《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其车辆技术数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设计规范标定。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的货运车辆。违反此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一经发现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拆解,并依法予以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一律不予登记、发放证件和年检合格证明。另一个是货的源头:《条例》第七条规定,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即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明确责任追究制度;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违反此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同时,《条例》第八条规定,货运源头企业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违反此规定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将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条例》突出强调了联合执法,请问对交通公安开展治超联合执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的有关要求,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构建严密的治超网络。在实际工作中,由交通运输执法人员或公安交警指挥引导车辆,也可以通过交通指示标志引导货车检测,交通执法人员负责称重检测,确认未超过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对经检测确认的超限超载车辆,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监督消除违法状态,公安交警予以罚款记分。为了进一步固化上述联合执法的经验做法,《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超限检测站应当实行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和公安交通警察驻站联合执法。《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载运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车辆并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分装;拒不卸载、分装的,可以代为卸载、分装,所需经费由承运人承担。同时,《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短途驳载、安装影响监测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记者:《条例》对开展流动联合治超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为进一步强化流动治超联合执法,《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区、服务区以及普通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多发路段,对货运车辆开展流动检测。流动治超是对固定治超的有效补充,是预防货车短途驳载、绕线行驶的重要举措。流动治超应当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或流动超限检测点,由交通执法、公安交警共同组织实施,各地流动超限检测点的设立要符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实施方案明确的六项设置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条例》对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治超工作有何创新性举措?

答:为切实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的治超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新建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劝返车道和卸货场;已建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高速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设备;高速公路经营者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对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实施劝返。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故意堵塞收费站、扰乱交通秩序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没收放行车辆的全部通行费,并按照每辆次处二千元罚款。

记者:《条例》对加强科技治超和信息化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并纳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网络,运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水平;《条例》第四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采取固定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需要,在货运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以及货运流量较大的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货运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公路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条例》对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限运输是如何规定的?同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类超限超载行为如何依法实施处罚和责任追究?

答:《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并随车携带超限超载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条例》第十五条明确,未经许可超限超载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告知承运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证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贯彻落实,《条例》对违法生产、改装和销售货运车辆的行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等都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中涉及货运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的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货运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36个部门共同签署《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相对人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限制融资和消费等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此外,对于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条例》在第三十条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条例》已正式施行,请您谈谈全省下步治超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答:下一步,我们将以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以目标责任考核为抓手,推动地方政府治超主体责任落实。实现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治超“一盘棋”,有效防止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切实保护公路基础设施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一是深入宣传贯彻《条例》。采取多种措施和有效方式深入开展《条例》宣传,帮助广大群众认清货车超限超载的严重危害,自觉抵制货车超限超载,积极举报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行为,有效打击超限超载,形成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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