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装置

致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的一

发布时间:2023/1/23 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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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请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做好如下工作:

一、提高环保主体责任意识

按照《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叉车、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等机械类型。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应依法对其所拥有(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管理,禁止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油品,严禁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施工作业。

二、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一)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所有者(使用人)应摸清非道路移动机械底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包括机械类型、机械出厂年月、发动机功率、燃料种类、排放阶段、维修保养记录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使用人)应购买使用合格油品,定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维护保养、尾气检测。对于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于10月10日前开展维修治理,实现“检测—维修—复检”的闭环管理机制,杜绝尾气超标问题存在。

(三)积极推进老旧机械淘汰。对年久失修,维修治理后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应予以更新淘汰。鼓励提高以电动或天然气为动力的机械使用比例。

三、配合做好监督性抽测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管理和监管力度,定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和监督性抽测工作,发现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督促车辆所有人(使用人)限期维修治理到位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四、咨询电话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固废辐射与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宿迁市生态环境局

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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