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施工方法
(1)风管制作
根据主体结构施工进度和现场具体情况选定风管及零部件加工制作场地,考虑材料进场堆放和风管搬运方便。
根据设计图纸与现场对照测量情况绘制通风系统分解图,按施工进度制定风管及零部件加工制作计划,编制明细表和制作清单交制作车间实施。
(2)风管支吊架安装
(1)风管支、吊架的选型参照标准图集T,支、吊架的安装位置要正确,做到牢固可靠,支吊架的间距按规范执行,风管水平安装直径或长边尺小mm,间距不应大于4m,大于或等于mm,不应大于3m。支吊架位置按风管中心线确定,其标高要符合风管安装的标高要求,支吊架位置不得错开在系统风口,风阀、栓视门和测定孔等部位。
(2)定位、测量和制作加工指定专人负责,既要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并与水电管支吊架协调配合,互不防碍。
(3)风管安装。
风管的组对:将成品运至安装地点,结合实际情况进和检查、复核,再按编号进行排列,风管系统的各部分尺寸和角度确认准确无误后,即开始风管组对工作。风管各管段之间的连接采用现场法兰配钻螺孔,螺丝栓紧固,法兰间采用8mm厚的橡胶石棉垫圈并涂粘合胶防止漏风。
风管吊装可采取分节吊装和整体吊装,整体吊装是将风管在地面(楼面)连成一定长度(20米左右)用倒链提升至吊架上。
水平干管安装时要求风管法兰避开梁,风管贴梁底安装。立管可在水平干管安装前进行安装,支架间距不应大于4米,每根立管固定件不应少于二个。风管水平安装,水平度的允许偏差每米不应大于3毫米,总偏差不应大于20毫米;风管垂直安装,垂直度的允偏差每米不应大于2毫米,总偏差不应大于20毫米。
与具有转动部件的设备相连的进出风管处设软接头。
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1.布线施工。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2)核实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等参数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消防干净。
(4)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5)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6)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7)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无弯曲时,管子长度每超过45m;一个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2个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3个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12m。
(8)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套锁母。
(9)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
(10)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线槽接头处,距接线盒0.2m处,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口处。
(11)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2)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13)火灾自动所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V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2.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b.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c.探测器至空调逆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d.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e.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
(2)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有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4)探测器的“十”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5)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6)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7)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8)探测器应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1)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m。
(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a.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b.电缆芯线或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
c.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d.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e.导线应绑扎成束。
f.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4)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4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
(1)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
(2)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3)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4)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5.系统的调试。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前面所列文件和调试必需的其它文件。
(3)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
(4)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器备件等,应按规范和设计的规定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路、虚焊和短路等进行处理.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火灾报警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7)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
(8)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功能应准确无误。
(9)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n无故障后,按规范附录填写调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