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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8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八批次,共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30件,已办结29件,受理编号分别为、、、、、、、、、、、、、、、、、、、、、、、、、、、、;未办结1件,受理编号为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理编号号:“年以来,三道关镇丰收村村书记郝某某,将村里林地、耕地、湿地用于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总面积达亩,并在填埋垃圾后的土地上违规建房建厂。此外,郝某某在二道岭子山上破坏林地建大型垃圾场和墓地谋利,破坏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郝某某,姓名郝新利,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丰收村党支部书记。多年以来,丰收村村委会一直在北安林场林地内倾倒生活垃圾。二道岭子山上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
1、关于“将村里林地、耕地、湿地用于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总面积达亩在填埋垃圾后的土地上违规建房建厂”问题核实情况。
年6月10日下午,北安林场林政管护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丰收村村委会倾倒垃圾的地点位于北安林场24林班1小班内,倾倒的垃圾为露天堆放,没有进行填埋处理,多年来累计占用林地平方米。6月11日,市林业局责令丰收村村委会在6月20日前将倾倒的生活垃圾全部运至牡丹江市指定垃圾处理场;6月12日,对其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和《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下一步,将按照法定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其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共计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原状。
经牡丹江市林业局调查,位于北安林场12、13、24林班和丰收村4林班的.亩国有和集体林地,年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时,该宗地地类即为设施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坑塘水面,并非林地,确定权属界线时,北安林场与原北安乡(现三道关镇)丰收村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并在“爱民区北安乡丰收村权属界线图”盖章确认,该宗地所有权属丰收村所有,市林业局按现状地类调查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于年被纳入丰收村土地范畴。现已陆续被丰收村村委会发包给2家企业和5个自然人,被建成房屋、鱼池等。
年6月10日现场调查时发现,年4月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实际测量,该地块占地总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平方米,其他草地面积平方米,河流水面面积平方米。年5月3日,牡丹江市国土资源局对三道关镇丰收村委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牡国土资监改〔〕A-11号),责令其90日内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将按照破坏耕地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年6月11日现场约谈,年6月12日调查询问,违规建房建厂地位于老牡三公路东侧,丰收村南侧,占地面积平方米,共有建筑物三处,合计面积为.88平方米(53.75平方米、.4平方米、12.73平方米)。经与三道关镇丰收村村委书记郝新利核实,此处是村集体的乡村建设用地,原来就是平整的预留地,用于建设需要,不存在用垃圾填埋。三处建筑物是年10月,根据采摘庄园的实际需要而建设的,用于办公、项目指挥和夜间看护,年10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经核查,该三处建筑物占地为村镇集体建设用地,未取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属违法建设,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关于“在二道岭子山上破坏林地建墓地谋利,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核实情况。
北安林场进行调查后,丰收村于年6月12日提供了与陈凤兰签订的《联营联建协议》。年5月,丰收村村委会与陈凤兰签订了《联营联建协议》,将位于二道岭子(北安林场24林班2小班范围内)的面积平方米、地类为林业用地的无林地发包给陈凤兰建设浓缩家庭农场。随后,陈凤兰在此无林地内违法建设封闭围墙延长米,圈占院落平方米。现院内处于荒芜状态,没有发现与坟墓相关的建筑和设施。此案件已完成现场勘察,正在收集相关证据,按照《行政处罚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处罚。
(三)问责情况
无。
二、信访编号号:“年左右,三道关镇三道关村副书记付某某破坏多平方米林地和耕地盖房挖鱼池。年,付某某在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内破坏原始森林1万多平方米,伐树后用土掩盖树根,挖蛤蟆坑捕捉野生林蛙,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举报人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付某某,姓名付洪顺,现任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三道关村副书记。年,付洪顺从北安乡(现三道关镇)三道关一村承包了平方米土地(其中,林业用地平方米)用于养牛,承包期限为30年。年~年期间,付洪顺陆续在其承包林地内建设房屋和蓄水池等设施。除此之外,付洪顺还于年在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83林班7小班、13小班)内,挖了两个用于养牛的蓄水池。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年6月9日,三道林场林政管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付洪顺在三道关一村建设的房屋已在年9月前自行拆除,但房屋残骸仍破坏林地57平方米,两个蓄水池占用林地1平方米;在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内挖的两个蓄水池,面积共计平方米,原地类为天然次生林地。付洪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森林法》的相关规定,牡丹江市林业局于年6月9日立案对其进行查处。对于付洪顺承包林地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设房屋和水塘的行为,已完成现场勘察,正按照《森林法》、《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取证,依法对付洪顺处以罚款,限期恢复原状。
对于付洪顺在三道关国家森林公园内私自开挖水塘行为,已依据《森林法》、《行政处罚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牡丹江市林业局于6月10日依法对付洪顺下达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牡三林罚责通字第号),责令其在6月底前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6月11日,在得到付洪顺拒绝自行恢复林地原状的答复后,对违建的水塘实施了恢复原状作业,待到造林季节进行造林。按照法定程序,于6月14日做出处以20元/平方米,共计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对于因建设水塘毁坏林木的行为,聘请具有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勘验,根据勘验结果依法处理。
经牡丹江市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调查,由于改变林地用途时间久远,废弃已近十年,水塘内和沟边已长出许多天然柳树和桦树,高度在3~4米之间,最大树木胸径已有5厘米左右。现场实地勘察未发现用土掩盖树根问题,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对该区域的生态环境有一定影响,但没有造成水土流失现象。当事人挖水塘用于解决养牛中途饮水问题,未发现有挖蛤蟆坑捕捉野生林蛙行为,6月11日,三道林场已对两个水塘恢复了林业生产条件。
(三)问责情况
无。
三、受理编号号:“年,举报人在平新镇平房四屯往南洼子处承包了一块林地,在道旁栽种了多棵公益树。年,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时任村支书王某某和村长周某玉将树木砍伐,把该地承包给金某某和周某某。举报人要求彻查此事,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平房四屯南侧南洼子道东,面积6亩,原为村里机动地,年哈南工业新城开发被收储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9日,哈尔滨市林业局调查组赴平房区组织平房区信访办、经济发展局、平新街道办事处等共同对案情进行分析,到“承包地块”现场踏查后,开展相关调查确认工作。
年,时任新华村村委会主任王洪武口头将该村南洼子的一块机动地租给举报人金某芳作为育树苗地,3年后金某芳将树苗卖掉,此后该地块一直闲置。年,村民金国良申请承包该地作鱼池,该村召开了两委会议,将该地承包给金国良,每年租金元。年,金国良推鱼池时,有人向林业部门举报其毁坏树地,林业部门认定该地不属林地,不适用于《森林法》。年,哈南工业新城开发将此地征收。年,中央第八巡视组巡视期间,举报人反映此问题,平新街道办事处出具了处理意见书,载明“关于林地6亩的问题,经调查为举报人金某芳于年租新华村村委会的机动地,用于树木育苗地,但该地常年处于涝洼地带,无法种植已放弃。村委会在年承包给村民金国良作为鱼池,每年租金元,直到现在”。年3月,金某芳到哈尔滨市上访反映此问题,平新街道办事处于年4月6日为金某芳出具了不再受理告知书,并签订了送达回证。年,金某芳向平房区纪委监委反映此问题及有关补偿问题,被定性为无理访;中央第六巡视组巡视期间,金某芳再次上访反映此问题及有关补偿问题,被移交平房区平新街道办事处,再次被定性为无理访。
综上所述,金某芳承包的是耕地而不是林地;金某芳年在承包的耕地里培育了树苗,而非在道旁栽种了多棵公益树;3年后树苗已被挖走出售,不存在年树木被砍伐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四、受理编号号:“自年以来,太平镇永和村陆续破坏松花江边草原开垦种地,截至目前破坏面积已达公顷,村民有草原证。年当地村民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此问题,当时镇政府上报的材料不实,谎称此处是滩涂,不是草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区域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永和村沿江太平庄滩,经现场GPS实地测量,该地块面积余公顷,包括滩涂地公顷、坑塘水面30公顷、林地80公顷、一般农田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哈尔滨市畜牧兽医局责成市草原监理站及道里区草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信访反映事项,经查,年,太平镇(原太平公社)由双城县划入道里区。年前,村民在此处零星开荒。年开始,村集体将此地块发包,共签订了9份承包合同,现均未到期。
年6月10日,双城区畜牧局出具了年《双城县草原使用执照登记表》,该登记表显示太平公社永和生产大队(现太平镇永和村)有苫草4亩,坐落在西南通;牧场0亩,坐落在半拉滩。信访反映的地块在双城区畜牧局提供的《双城县草原使用执照登记表》范围内。年6月11日,哈尔滨市国土局道里分局出具了此地块沿革管理的情况说明(《关于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八批第号转办线索涉及土地管理问题的说明》),证实在年开展的第一次土地调查时,该地块地类现状为滩涂、林地和坑塘水面。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年,该土地登记地类为滩涂、林地和坑塘水面,并按此用途管理使用。此后,村里将部分用地逐步进行了开垦和改作他用。至年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其中部分土地已改变为旱地、水田、裸地、其他草地、设施农用地、特殊用地和农路等。年,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上述用地确权登记为旱地、水田、裸地、其他土地、设施农用地、特殊用地、农路、滩涂、林地和坑塘水面,并按此用途进行管理使用。
经查,证明信访反映的地块不是草原的还有以下证据:
1、根据年哈尔滨市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永和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显示该地块不是草原,只有水域和未利用土地;
2、哈尔滨市水务局年12月编制的《松花江哈尔滨市城区段滩涂普查图》显示,该地块为行洪滩地,并非草原;
3、年,哈尔滨市国土局制作的《太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年》显示,该地块不是草原是滩涂;
4、年6月9日,哈尔滨市国土局道里分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八批第号转办线索涉及土地管理问题的说明》证明此地块没有草原;
5、道里区从未给永和村发过草原使用证。
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我省督察期间,曾有信访反映此问题。经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政府调查后,认定“根据具有法律效应的年永和村土地宗地图、年永和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年松花江哈尔滨市城区段滩涂普查图和年太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信访反映的问题不属实。针对该区域有公顷一般农田的实际,道里区水务局根据年4月1日施行的《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已通知太平镇永和村对年底合同到期的一般农田终止外包土地合同,收回纳入滩涂管理,对未到期的承包地制定退耕还湿计划,逐步收回纳入滩涂管理。”据道里区提供的《太平镇永和村被举报地块退耕还滩计划》,太平镇永和村被举报地块共签订承包合同9份,没有年底到期的合同,待承包合同到期后,永和村委会将不再发包,全部退耕还滩。
下一步,将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按照省直八部门《关于推进全省草原资源清查工作的通知》(黑牧草〔〕59号)第二条第二款:“准确把握草原地类属性认定标准,对县级人民政府已核发过草原使用权证(草原所有权证),且通过合法途径变更为其他地类的,要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已核发的草原权属证书。”之规定,由道里区农林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撤销年双城县人民政府发放的《草原使用证》,由于发证机关和管辖机关发生了变化,需由双方共同的上级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草原使用证》撤销后,根据年4月1日实施的《哈尔滨市滩涂保护条例》,由永和村将合同到期后的地块收回后纳入滩涂地管理,逐步按计划退耕还滩。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受理编号号:“年,花园镇齐心村村委会和承包人石某某,破坏村里多亩草原挖土方。年,石某某又破坏村里多亩草原改为耕地。年8月15日,举报人将该情况反映至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当时县政府对石某某进行了处理,但处理不到位且上报材料不实。举报人认为县政府、镇政府、村委会相关人员均有责任,要求上级相关部门下到村里详细调查,查清事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将草原恢复交还给村民。”
(一)基本情况
林甸县花园镇齐心村位于林甸县南部,距县城30公里,人口,总面积00亩,其中,耕地亩、林地7亩。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花园镇齐心村六屯东南,约亩,地类为草原,权属为齐心村集体所有,目前现状为草原、取土场。
(二)核查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8日,林甸县政府组织县畜牧局、国土局、花园镇等部门,对举报开垦草原地块和取土场进行现场核查。
1、亩草原改为耕地问题属实。经调查,年,齐心村村民石兴海承包了花园镇齐心村六屯草原亩,承包年限30年(年至年)。年至年,石兴海造林余亩,林未成活改为耕地;年,又开垦草原0亩,总计非法开垦草原余亩。经确认,即为举报地块。林甸县畜牧部门现场勘测,开垦耕地面积实际为亩。年7月5日~7日,县畜牧局对非法耕种的开垦草原地块实施了强制退耕还草,实现了人工种草,恢复植被。年7月8日,县畜牧局依法对石兴海违法开垦草原行为立案查处,对石兴海非法开垦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当事人逾期没有履行。年12月5日,林甸县畜牧局将石兴海违法开垦草原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年7月7日,林甸县法院对石兴海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的判决。年7月20日,林甸县畜牧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出具了执行裁定书(黑0行审23号),目前法院正在执行中。
年,齐心村村民宋某林等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花园镇齐心村委会与石兴海所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无效,由齐心村委会将草原经营权收回,重新发包。林甸县法院判决(()黑0民初号)齐心村和村民石兴海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诉求。村民宋某林等不服县法院判决,上诉至市中院,目前正在审理中。
2、反映破坏村里多亩草原挖土方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年7月17日付国清提出申请办理取土场手续,由于拟选取土场选址地为花园乡齐心村草原,按照采矿权审批规定,占用草原的需要取得草原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年8月20日,付国清提交了林甸县畜牧局批准办理取土场占用草原申请批复。年8月28日,林甸县国土资源局组卷上报大庆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挂牌出让,摘牌竞得人为林甸县瑞霖土场(林甸县瑞霖土场为付国清于年9月2日在林甸县工商局注册),年10月30日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发证,采矿权人为林甸县瑞霖土场,矿区面积4.2万平方米(合63亩),采矿许可证号:813,有效期限为年10月至年10月。
土场选址为村民石兴海承包的草原,与石兴海之间签有指界协议。年,建设大齐公路辅路时,林甸县大齐公路建设指挥部取土也选址村民石兴海承包的草原上。截止现场调查时,经勘测,实际取土面积为亩,超量开采51亩。
林甸县政府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有合法手续的取土场认定合法性,对未批准的取土面积由畜牧、国土部门同时对承包人石兴海立案查处,查明超量开采土方的去向,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恢复草原植被。林甸县纪委监委已介入,启动问责机制。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受理编号号:“年以前,大庆市所有大型加工企业每年均要缴纳排污费,由大庆市环保局收取并上缴市财政,但该笔费用未进行公示,举报人质疑排污费的去向,要求相关部门对排污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
(一)基本情况
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年第1号)等有关法规制度要求,“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大庆市辖区内的中直大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核定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其他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核定工作由属地区环保局负责。年以前,人工核算排污费,并开具排污费征收票据;年开始,市环保局和区环保局通过排污费征收软件管理系统核定征收排污费,手工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缴费票据;年12月开始,使用市财政局专网软件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单。企业收到缴费票据后7日内,直接将排污费缴纳进入市财政的非税收入专项账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年6月11日上午,大庆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到市财政局国库科查询调取了排污费入库金额信息,通过财政票据及非税收缴一体化管理平台查询调取了年至今企业缴纳排污费明细。
年共征收家排污企业排污费,缴纳财政专户元;年共征收家排污企业排污费,缴纳财政专户元;年共征收93家排污企业排污费,缴纳财政专户5830元;年共征收93家排污企业排污费,排污费部分缴纳入财政专户24元。其余排污费结转至年,缴纳财政专户元。排污费缴纳入财政专户后,按国家(10%)、省(20%)的比例分别上缴国家财政、省级财政。
市环保局对市本级所征收排污费自年开始按季度进行网上公示,网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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