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装置

专利申请时贪便宜随随便便,企业上市时被举

发布时间:2023/1/31 1:49:38   

1.根据招股书,成都纵横拥有11项授权发明专利,但是其中5项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1项为直接证据抄袭美国ArcturusUAV公司的Jump-15无人机、4项缺乏新颖型创造性。我们认为,不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必要条件。

2.根据招股书,成都纵横拥有11项授权发明专利,但招股书第六节第八部分“主要产品和服务的核心技术”内容和11项授权发明专利对比,却无授权发明专利可对应支撑该核心技术部分。特别的,在激光雷达相关的集成领域,获授权发明专利为0。我们认为,招股书描述核心技术部分无相应发明专利支撑,不能代表真实核心技术,成都纵横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中“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条件。

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机构、上市委员会: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纵横)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于年4月20日获得受理,成为科创板在审企业。

通过对公开信息的获取和分析,我们认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等相关政策,成都纵横科创属性差,不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特向贵机构、贵委员会反映,敬请加强对其“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指标的审查。

一.相关政策: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2.根据《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常规指标第2款,必要条件为:

(2)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

二.成都纵横拥有的已授权发明专利的相关问题:

1.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的5项发明专利:

根据成都纵横招股说明书,主营业务情况:“公司以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系统为核心产品,目前拥有大鹏CW-、CW-10、CW-15、CW-20、CW-25、CW-30、CW-七大系列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系统”。

根据网上公开资料显示:CW-、CW-10发布时间为年,CW-15发布时间为年3月,CW-20发布时间为年,CW-25发布时间为年,CW-30发布时间为年4月,CW-首飞时间为年。

根据招股书里“技术先进性”部分的描述:“截止年3月20日,公司拥有已授权发明专利11项。”

其中5项均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如下:

(1)授权公告号:CNB

一种垂直起降的固定翼长航时飞行器申请日.08.10

简介:一种带鸭翼的飞行器。

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的原因:

成都纵横主要产品为CW系列垂直起降固定翼无人机,从未销售该专利对应的带鸭翼的固定翼产品。该专利与招股书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对比,可明确判断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

(2)授权公告号:CNB

无人机飞行防撞方法申请日:.12.04

简介:

无人机搭载ADS-B和通讯模块,搜索附近的有人机,发送到控制中心进行分析,并重新规划航线或者中止飞行。未对如何判断是否危险及如何规划航线进行说明。

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的原因:

a.ADS-B系统即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系统,是成熟应用于空中交通管制的行业技术。该专利仅描述搭载ADS-B和通讯模块,却未对如何判断危险及规划航线进行说明,不符合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原则;

b.而根据招股书及公开获取的CW系列无人机使用说明书,成都纵横全系列无人机至今均未搭配ADS-B,地面站软件也未对用户操作无人机靠近有人机时利用ADS-B信息进行提醒,该专利与招股书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对比,可明确判断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

(3)授权公告号:CNB

图像拼接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申请日:.11.27

简介:

按照预定位置和姿态,拍摄多张照片,拼接生成全景图像。

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的原因:

a.在申请日前,全景图拼接已非常成熟,成熟货架软硬件产品数十种,拼接方法非常丰富。对比发明名称为“一种无人机影像实时全景拼接方法及系统”、专利权人为“武汉大学”、授权公告号为CNB的发明专利(申请日.12.21,授权公告日.12.12),可判断成都纵横该专利无新颖性、创造性。

b.申请日.11.27,授权公告日.03.20,无新颖性、创造性,有为谋求科创板IPO突击申请以凑数之嫌。

c.该专利为全景图生成方法,而根据招股书及公开获取的CW系列无人机使用说明书,成都纵横的产品和服务均不具备全景图生成功能,与全景图无关。

d.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使用公开”的条款,若该专利在.11.27前在产品中使用,则该专利因丧失新颖性而无效。

e.根据招股书对主营业务的描述、主营业务产品的发布时间、该专利的申请时间,该专利与招股书披露的在.11.27之后的主营业务收入对比,可明确判断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

(4)授权公告号:CNB

图像拼接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申请日:.12.12

简介:

拍两张照片,根据拍照片时记录的位置和旋转信息,对两张照片进行拼接。

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的原因:

a.在申请日前,图像拼接已非常成熟,如Smart3D、PhotoScan、大疆智图等软件均已具备根据记录的位置和旋转信息对照片拼接的方法,该专利无新颖性、创造性。

b.申请日.12.12,授权公告日.03.20,无新颖性、创造性,有为谋求科创板IPO突击申请以凑数之嫌。

c.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使用公开”的条款,若该专利在.12.12前在产品中使用,则该专利因丧失新颖性而无效。

d.根据招股书对主营业务的描述、主营业务产品的发布时间、该专利的申请时间,该专利与招股书披露的在.12.12之后的主营业务收入对比,可明确判断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

(5)授权公告号:CNB

陀螺仪漂移修正方法、装置、光电吊舱及飞行器申请日.10.29

简介:

由接收的惯导姿态角观测量,和陀螺仪积分的估计量,进行对比融合,推算出陀螺仪的漂移值。

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的原因:

a.在申请日前,光电吊舱陀螺仪漂移修正已非常成熟,成熟货架软硬件产品数十种,如大疆ZENMUSE系列云台吊舱、品灵系列吊舱,消除漂移方法非常丰富,该专利无新颖性、创造性。

b.申请日.10.29,授权公告日.03.20,无新颖性、创造性,有为谋求科创板IPO突击申请以凑数之嫌。

c.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使用公开”的条款,若该专利在.10.29前在产品中使用,则该专利因丧失新颖性而无效。

d.根据招股书对主营业务的描述、主营业务产品的发布时间、该专利的申请时间,该专利与招股书披露的在.10.29之后的主营业务收入对比,可明确判断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

2.有直接证据证明系抄袭业内早期产品的发明专利1项:

授权公告号:CNB

一种复合翼垂直起降无人机申请日:.01.12

简介:

该专利以年10月成都纵横发布的CW-20无人机为原型,于年1月12日申请。

存在问题:

a.该产品主要技术特征均为抄袭美国ArcturusUAV公司早在年发布的Jump-15无人机。

b.该专利的原型产品CW-20已于年10月27日,在网上公开视频展示(已截取记录相关证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关于“使用公开”的条款,该专利所涉及的技术细节已于申请日前公开,该专利大部分已丧失新颖性。

c.该专利唯一未被在申请日前公开的技术特征为垂直尾翼上增加了一个不实用的偏航控制单元(6)。而根据成都纵横招股书披露所有主营业务无人机型号的公开产品资料、图片、视频、使用说明,均无此偏航控制单元。因此,该唯一未被在申请日前公开的特征,可明确判断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

至此,我们认为,11项已授权发明专利中,已有6项可明确判断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无关。剩余5项已经不能满足《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常规指标第2款“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以上”的条件,成都纵横不符合科创属性,不具备在科创板上市的资质条件。

3.剩余5项中,其中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发明专利4项:

(1)授权公告号:CNB

一种复合翼无人机应急操作方法申请日:.07.18

简介:

需要降落时,无人机在遥控器距离范围内,由遥控器操作;否则由飞控操作;

需要紧急降落,而多旋翼又电量不足时,切到固定翼。

存在的问题:

在年6月2日上传在百度文库的DJI大疆悟空说明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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